锐邦诉强生案例分析经济法,锐邦篮球馆

宣发部-费伟诚

随后,强生公司以Ribbon违约为由,扣除了Ribbon的押金,并取消了其销售产品的权利。随后,双方于2009年终止合作关系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被告强生公司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,原告瑞邦公司未能充分说明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。因价格限制条款而遭受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损害。因此,判决驳回瑞邦案。邦的诉讼。

在瑞邦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协议案中,双方专家助理龚炯教授、谭国富教授考虑了相关市场的边界、强生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、强生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。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排他性。对于限制竞争的效果,两位专家给出了不同的意见。最终,二审法院法官基本采纳了瑞邦公司专家龚炯的意见。